如何申请澳洲居民返程155签证

155 签证,又叫澳洲永久居民返程签证。是给拿到PR后又没有来澳洲居住的人士签证过期后返回澳洲使用的。

澳大利亚的PR 名不副实不像NZ的PR货真价实。一旦拥有,终身拥有,而澳大利亚的PR最多只是5年有效的。

澳洲续签RRV一般有5年有效和1年有效两种。申请人必须曾经持有过PR, 或是澳洲公民,如果申请人最后的永久居留签证被取消了(cancel 了) 那么申请人是不可以申请155签证的。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以PR身份生活2年以上,那么申请人可以获得5年的155签证,如果不足2年,那只能考虑1年的155签证。(如果申请人曾经是PR,那么新的临时签证会覆盖掉PR,但是如果是ETA或者是border 这种过境签证就另当别论。比如ETA入境的原PR的居住时间是可以算做PR的居住时间的,而旅游签证入境的原PR的澳洲居住时间是不能计入155所需要的居住时间的)

如果没有以PR身份在澳洲住满2年,要申请1年的155签证就必须要就需要证明很澳洲有各种各样的联系才行。签证官会考虑申请人和澳洲的各种联系,这些联系包括在澳洲的居住时间的长短,在海外居住时间的长短,申请在海外从事的活动是否对澳洲有长远的利益等因素来考虑是否核发这个155签证。这些联系包括 生意上的,文化上的,职业上的,和个人联系。这些联系没有具体的法律定义,所以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不同类型的的PR所考虑的侧重点也不同。比如商业类型的PR主要侧重考量的是申请人在商业里有一个重要的职位。比如申请人在澳洲有一个公司,申请人在离开澳洲的这段期间和澳洲的公司都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家庭类签证一般来说侧重考量的和澳洲配偶的关系,比如澳洲公民是可以自由入境澳洲的,所以给澳洲公民的配偶入境澳洲的权力也是自然而然的了。技术移民一般侧重考量申请人离开澳洲是否和提升技术有关,如果离开澳洲是为了进修,那么一般可以获得RRV签证的延期。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在没有住满2年的时候申请RRV是可以获得1年的155签证的。

拥有和澳洲的商业联系

1.管理一个雇佣澳洲人的公司是没有问题。 光买股票的不算。移民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是否这个生意为澳洲创造了就业,包括澳洲雇佣了多少人,海外雇佣了多少人。是否为澳洲贡献了收入,生意的规模,是否增强了澳洲和国际的联系。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公司的注册,澳洲公司的ABN,公司的进出口执照,申请人签名的合同,公司和个人的报税记录。如果申请人是在澳洲的家族生意里面拥有股权,那么这个生意必须可以为他创造出足够的澳洲生活的收入,一般一年不应该低于5万澳币,或者就必须证明这个人在澳洲生意中的重要性。或者申请人是一个澳洲投资者,投资澳洲房产,股票,那么可以认为他满足了澳洲的联系。

拥有和澳洲的文化联系

如果申请人在海外是专业从事宗教,体育,文化事务的话,可以考虑是否和澳洲保持了文化联系。

比如艺术家,牧师,运动员或者相关运动员的辅助人员比如教练,队医。 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报纸媒体等的宣传,其他出版物,合同,会员证等等。一般来说这些活动和客户取得签证时候情况应该一致,比如我们有一个客户是通过838签证作为杰出运动员来澳洲的,那么他在中国继续从事运动活动,参加比赛是可以满足这个拥有和澳洲的文化联系这个标准的。

拥有和澳洲工作联系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有一份工作。特别是申请人已经在澳洲工作了。如果申请只是拿到一份job offer ,那么这份job offer 要和申请人的背景一致,并且是客户来到澳洲以后立刻可以从事的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每次都是提供job offer ,但是又没有来澳洲入职的话,移民局可能不会接受下一份工作的真实性,申请155会比较困难。如果刚刚入职就要离境,移民局会考虑他在境外善后的需求,发一个157签证。

拥有和澳洲的个人联系

如果申请和澳洲有家庭方面的联系。比如申请人在澳洲居住过很长时间。申请人的父母或者配偶是澳洲公民,申请人在澳洲过去5年居住超过了12个月,有澳洲的公民的小孩在澳洲上学,有澳洲公民的小孩,并且有一个最近想要回到澳洲的打算,在澳洲有一个投资或者房产在出租。 有一个长期在澳洲居住的子女等等。

如果申请人在过去的5年都不曾居住在澳洲那么就必须证明申请人有强力的原因必须在澳洲境外。

一些比较常见的“强力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员的去世或者严重的疾病。申请人或者配偶的专业工作追求。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遇到了长期的法律诉讼,像现在疫情情况的自然灾难,由于子女上学导致的延迟一般不会接受超过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Cirillo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5) FCCA 2137 (14 August 2015)这个判例中规定,强力的原因并不是一定要逼不得已。法官Neville 说: “Equally,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express wording, or the context, which indicates that ‘compelling reasons for absence’ must be confined to reasons incorporating an involuntary element, involving circumstances beyond a person’s control, involving physical or legal necessity….”并且认为,这个强力原因是一个客观的判断,也就是正常人在这种情景下是否会做出同样的决定的一个判断。”

如何计算155签证所需的居住时间

移民局网站上有一个测入籍时间是否够的工具。入籍的一个要求是最后一年不能出境多于90天。 这个工具在这里

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help-support/tools/residence-calculator

如果移民局算出境的那一天在境外的话,那么我选定一个出境的日子加上90天境外的日子,系统应该判定不符合入籍要求。反之则符合入籍要求。

入境的那一天也是同样的道理。

经过我的测试,我发现出境,入境的那一天都可以算在境内,和我们从法律字面意义的推论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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