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AAT Member M O’Loughlin的印象

虽然在疫情期间也参加过多次电话或者Microsoft team 开庭,但是2020年12月10日是疫情以来,我参加的第一次AAT面对面的开庭。这次委托我们的是一位雅思代考被移民局发现,取消签证的客户。这种通过雅思成绩造假获得了澳洲签证,尽管已经在澳洲很多年的客户,签证也都是有被取消的风险。

我们见到这位客户的时候,移民局已经取消了他的签证。客户来到澳洲时候并没有修改他的通讯地址。所以移民局给客户发的准备取消他邮件的通知 (NOICC),客户并没有收到。客户是在准备委托我们办理下一个签证的时候,我们通过移民局的电子签证状态查询系统 (VEVO)发现客户并没有任何签证,是处于一个黑民的状态。经过我们进一步的区移民局调档 (FOI)才发现客户得签证不久前给移民局取消了。

客户觉得移民局这样不通知他就取消他的签证对他有失公平。他觉得移民局起码要给他一个解释的机会。实际上,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移民局只要联系你在系统里留的通讯地址,移民局就算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至于客户是否收到那不是移民局的问题了。在这个案例中,客户原来的中介在移民局并没有注册,是通过客户的个人账号来递交的申请。如果客户原来的中介是在移民局注册的中介,那么客户所有的申请都会是通过中介的账号申请,以后签证出了问题,移民局也会联系中介的账号。用我们日常购买的东西比方来说,非注册中介提供的商品是没有质保的,你拿到签证就是合同结束。你至少需要拿回你的申请账号,然后更新你的信息,这样出了问题至少第一时间可以知道。而注册中介的所有申请都是用一个账号邮箱做的,有了问题至少第一时间可以联系你处理。

退一步说,从客户签证的全局上看,就算移民局在通知上有错误,也改变不了客户雅思代考的实质。移民局可以重新发一份NOICC,那么客户签证同样还是会被取消。有些移民律师比较纠结这种程序上问题。一部分愿意是学院派律师认为只有程序正义才有实质正义。另一部分原因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解决方案也是一个可以赚钱的方案。只要律师成功的解决了这个程序问题,也就是治标了。那么委托合同的具体委托内容就成功达成了。又是一个成功案例。至于后面客户的签证怎么样了,那就不是委托内容里涵盖的问题。这个时候客户多问一个例如:“如果能成功我的签证能保住么?”这种问题就尤为重要。这里可能涉及一个中西方思维方法的问题。东方思维是一个系统化的思维,讲究标本兼治。西方思维是一个分科化的思维,讲究格物致知,只解决自己领域的问题。所有如果客户找西人律师沟通,或者是和任何西人打交道,这个地方是值得注意的。

虽然有些时候找出程序问题就意味着解决问题,但是这位客户雅思代考的问题不是这类问题。在我们的建议下,客户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准备陈情文件上。如果能证明客户对澳洲企业的不可或缺的贡献,那么AAT也可以对客户网开一面。

AAT一般是案件实质性审核 (Merit review)的最终机构。联邦法庭一般只能做法律审核,也就是说联邦法庭不会具体审核签证的内容,只会审核签证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正因为AAT基本上是所有案件的最终审理机构,所以取得AAT member 的信任和支持就尤为关键。客户的雅思代考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客户不坦率的承认,反而给AAT member 造成不可以被信任的影响。所以我们建议客户坦率的承认他的问题,挨打要立正,至少态度上端正。我们也不建议客户把这件雅思代考推卸到其他人头上,比如推卸他原来的配偶上,或者推卸到他原来的中介上。因为在西方人看来,夫妻本是一体,老婆做的事情,自己认了也是条汉子。如果推到老婆身上,西方人只会觉得你态度不端正。当然澄清事实是可以的,最后自己接受这个后果不怪别人才是正确的态度。推卸到中介身上对这个case 也没有什么帮助,根据移民法,中介帮你做的事情等同于你自己做的事情。所以申请人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客户在好几家餐馆都做过厨师,厨艺精湛。目前在一家新开的饭店做主厨。饭店有一共有十几个雇员。投资也不小,租约也是刚刚签署,还有好几年。这个时候如果餐馆失去了主厨给澳洲雇主造成的损失会相当巨大。我也是看到了这一点,觉得这个客户的case 还是可以在AAT一搏的。

这次我们分到的Member 是M O’Loughlin。 这个Member 是属于那种比较开明的Member, 希望代理高参与度的那种Member. 一开始就和我讨论了这个case 的程序问题,问我什么看法,在整个审理期间又问我对他所问的问题有什么意见,有什么问题对了解我客户的情况有帮助我觉得他应该问一下。翻译我认为是不是到位,是不是有什么翻译不到位的情况。全程听取代理和客户的意见。至于这个案子最后有什么结果,不好说,毕竟雅思代考不是小事。但是整个AAT审理的过程,我还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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