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中移民局或者AAT容易犯的错误

AAT 认为 “Legislation is clear” , … the requirement is unambiguous,… exemptions are clearly detailed.

结果被FCC 打脸。

FCC 上,移民局的代表律师自己承认 ” there was no evidence before AAT in support of finding” … AAT 的代表律师承认 “this error was material as it went to the heart of the finding”

这个AAT Member 到底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 虽然在AAT上,我已经和他明确的指出了他这样的看法是有问题的,不应该这样理解这条法律。为什么这个AAT Member T connellan 为什么还坚持己见,这个错误的认知的根源在哪里?

我认为主要还是对移民法时间点概念的理解有问题。移民法除了被特定条款明确限定的要求,所有的要求都是可以在做决定前来满足的。AAT和移民局的同样的认知错误在于,认为你的要求必须是在递交签证时候就满足。

在以上的案例中,法律规定的是申请人在递交时必须证明收到了工伤补偿。我的理解是,工伤补偿可以在递交后收到,但是这个工伤补偿是递交前的工伤的补偿。所以可以满足申请人在递交签证时必须收到工伤补偿的条款。移民局和AAT的理解是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候就收到了工伤补偿,有工伤没有补偿,就算后来收到了补偿也不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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