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普通罪在澳洲需要考虑3个方面的要件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定罪。
- 犯罪行为 AR (conduct)
- 犯罪动机 MR (Fault)
- 辩护理由 (Defence)
如果不需要犯罪动机 MR (Fault)就可以直接定罪的罪行叫做 Strict Liability. 如果不接受任何辩护理由的罪行叫做Absolute liability
携带毒品入境澳洲这种情况一直是被认为属于strict liability 的范畴,就是只要查到你有毒品, 你就需要提供一个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的辩护理由。 比如你有合理的理由持有这些毒品,或者你不知道你持有的东西是毒品。这个不知道必须是一个affirmative mistake, 比如说你查看了东西的产品标识认为他不含有毒品成分,你就带进来了,实际上这个产品标识是错误的,厂家实际上有在产品中放入违禁品。 不能是ignorance, 我没注意他是毒品这种理由在澳洲法律上是不可接受的。这种理由还必须被认为是一个honest mistake. 基本上嫌疑人想脱罪是很困难的。
但是He Kaw Teh 这个判例之后,定罪是否需要犯罪动机就不能仅仅凭法律表明的定义了。Mr Teh 携带毒品进入澳洲,被抓,他声称自己不知情所以无罪。一致打到了澳洲最高法院 High Court.
High Court 确立判断定罪是否需要犯罪动机的四项标准。
- 法律的字面定义 (法律字面上是否规定)
- 罪行的性质 (是一种true crime 还是 一种 regulatory 行为)
- 对社区的影响 (是否是执法便利的要求,是否是社区的道德标准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律系统的完整)
- 对嫌疑人个人的影响 (对嫌疑人惩罚的严重程度)
High Court 考虑到贩毒是真正的犯罪(criminal in nature), 惩罚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对嫌疑人的权力的保护要优先于对社区的保护。 (the severity of the penalty required that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should be prevail ov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mmunity)
所以这是一个需要有犯罪动机的罪行 (full mens rea offence)
如果需要法律动机,检控方就需要证明嫌疑人有犯罪动机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样定罪的难度就大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