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打2场AAT,累成狗

一个客户2018年找到我们,从489转887的时候,被移民局抓出489申请提供的雅思是代考的。移民局发出NOICC要取消他们全家人的签证。 并且提供虚假的雅思成绩是PIC 4020 问题。一旦碰上这样的问题是有3年禁止期的。出现这个问题后,全家人都要被移民局驱逐出境。客户瞒着老婆捅了这么大一个篓子,老婆义无反顾的要和他离婚。 客户觉得很对不起他家人,和我表态自己的签证就不想了,离婚他也认了,知道代考雅思这个问题的性质很严重,但是能不能想办法,保住他家人的签证。又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现在客户作为主申请人的签证面临取消,要我们帮附申请人保住签证?常理上说,皮之不存,毛将安附。 如果直接去处理这NOICC,无论怎么argue, 结果都是全家人一起取消签证。就算从AAT打到High court 也不会对结果有什么改变。

但是换一个角度,我们能不能从这个已经递交的887签证去想办法保住这个签证呢?我们可以准备很多的材料帮客户argue compelling reason影响澳洲利益,这个是豁免4020的常规方案。可是这个compelling 的门槛是相当高的,一般的理由都不会被移民局接受, 毫无悬念的结果,移民局都认为客户的情况不够compelling, AAT 也很难。

虽然这条路也很难走,但是这条路还有一线希望。此外这条路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就是路途特别长,AAT把各种申请类别划分了优先级,对于签证取消的AAT,属于高优先的申请,6到12个月就能拿到决定,而走签证申请拒签这条路,是低优先级的,2到3年才有审理。

分析了客户的情况后,我们和客户说这个case 基本上搞不定,拖拖时间而已。客户也说那就拖拖时间吧,看看AAT有没有奇迹。

签证拒签后,上诉不久,客户和配偶正式分居了,这个情况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能不能认为客户的配偶不受Pic 4020 影响单独拿到签证呢?突然我找到了达成客户愿望的金药匙。 首先我们向AAT要求 根据 MIAC v Khadgi (2010) 190 FCR 248 和移民局的PAM 把这个case 分成2个单独的case, 这样就把一个联合的887申请变成了2个单独的887申请。然后我们又抓住了移民局在refusal letter 上的一个失误,移民局认为雅思代考只是misleading information(实际上应该认定为bogus document,如果这样认定会更难解套), 我们建立在这个misleading information 认定的基础上,展开我们的论证。根据Talukde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09] FMCA 223 的结论证明主申请的虚假雅思成绩和副申请人没有关系,这样就把副申请人解套出来。副申请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干净的887主申请,可以继续申请来满足条件887的其他条件。

今天两场AAT 成功的达到我们目的。 第一场宣布主申请人的case是否有compelling reason AAT 还要再慎重考虑。 第二场宣布副申请的AAT胜诉,解套成功。 我虽然忘了收钱了,把2场AAT当一场AAT做了,把一个拖时间的case 拿回来和AAT打了一场硬仗,赔的血亏。 但是我很欣慰,客户总算精神上得到了解脱,保住了他家人的签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