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签证开始日开始的12个月内,以下任何事件发生, 可以申请退还语言学习费:
(i)在申请人开始符合1971年那部法案第4B条款资格的英语语言课程之前,申请人死亡;
(ii)在申请人开始符合1971年那部法案第4B条款资格的英语语言课程之前,申请人的签证被取消;
(iii)在申请人开始符合1971年那部法案第4B条款资格的英语语言课程之前,申请人的签证失效;
(iv)在申请人开始符合1971年那部法案第4B条款资格的英语语言课程之前,联邦政府根据1971年那部法案第4A(1)(b)条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