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澳大利亚签证取消权力Section 116及应对措施

取消签证的一般权力

作为移民法案1958年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内政部(以下简称“部门”)拥有多种权力来取消签证。其中最常见的包括“品行取消”和更广泛的“一般取消”权力。

我将在本文中讨论移民法案第116条 section 116 规定的一般取消权力,并概述部门在考虑行使该权力时的流程。

一般取消权力是根据移民法案第116条规定的,该条列出了可以取消签证的各种理由。这种权力是酌情行使的,通常由部门的代表行使(部长也有权行使一般取消权力)。它适用于临时签证和永久签证。

根据移民法案第116条,一般取消的理由通常包括:

签证的授予是基于事实或情况(全部或部分)的错误; 签证的授予是基于不再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全部或部分); 签证持有人的申请包含不正确的信息; 签证持有人没有遵守签证的条件; 签证持有人对澳大利亚个人或社区构成风险。 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理由,例如为了身份、安全或拘留目的取消签证,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签证持有人没有真实的意图遵守签证要求。

收到取消签证意向通知

如果存在取消签证的理由,首先会向签证持有人发出取消签证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Consider Cancellation,以下简称NOICC),其中包括:

部门将考虑取消签证的具体理由和相关信息; 部门认为存在取消签证理由的原因; 签证持有人回应的时间限制。 NOICC是回应部门指控的重要机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面谈(签证持有人与部门工作人员之间)或电话进行回应。通常情况下,除非您正在进行边境检查,否则您将被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应。

回应取消签证意向通知

重要的是要了解,根据移民法案第116条,取消签证的权力是酌情行使的。换句话说,即使存在签证持有人无法否认的理由,仍然有可能避免取消签证。

因此,决策过程涉及以下两个步骤:

是否存在取消签证的理由; 如果是,是否应该取消签证? 根据部门的政策,在考虑根据移民法案第116条取消签证时,部长的代表将考虑以下10个因素并权衡其重要性:

签证持有人前往和在澳大利亚逗留的目的; 遵守签证条件的程度; 对签证持有人和任何家庭成员可能造成的困难程度; 导致取消理由发生的情况; 签证持有人过去和现在对部门的行为; 是否有其他人在澳大利亚的签证会因此被取消; 取消的法律后果是否具有强制性(例如无限期拘留的可能性); 澳大利亚是否根据相关国际协议承担义务,取消签证将违反这些义务(例如儿童的最佳利益); 取消是否会导致违反澳大利亚的非遣返义务;以及 其他相关事项。 如果代表正在考虑取消永久签证,他们还将考虑是否存在与澳大利亚的强烈家庭、商业或其他联系。

最终,签证持有人的目标是说服部长的代表,所声称导致取消的情况不存在,或者尽管存在这样的理由,取消签证的理由被其他原因所抵消。

回应的时间限制

大多数人选择书面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回应NOICC的时间限制因个人情况而异,如果您:

在澳大利亚境内 – 您将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回应;或 在澳大利亚境外 – 您将有: 如果考虑取消签证的是您所在的邮政机构(即使馆/领事馆),则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回应;或 否则为28天。 回应的时间限制从NOICC被认为已经收到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回应期限结束在周末或公共假日,回应期限将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

上述回应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根据法规,这一延长只能进行一次。

收到决定和后续步骤

代表将考虑您的回应(或缺席回应)并决定是否取消签证。

如果签证被取消,该决定立即生效。如果前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他们将成为“非法非公民”,有可能被拘留。在这个阶段,迅速采取行动并寻求相关选项的协助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对取消决定提起上诉,向行政上诉法庭寻求救济。这涉及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需要及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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