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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签证费用支付要点解析: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费用

以下是关于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签证计划(包括临时技术短缺(482类)(TSS)签证和雇主提名计划(186类)(ENS)签证)以及申请费用是否可以由申请人承担的要点总结:

  1. 法规依据:《1958年移民法案》和《1994年移民条例》旨在规范与雇主担保签证申请相关的费用支付。担保合规和立法框架的总体目标包括确保受雇人不受剥削和勒索,确保签证计划得以按预期目的使用,而非让雇主获得经济利益,或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移民结果。
  2. TSS签证和ENS签证的费用支付:TSS签证和ENS签证申请的费用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此表格仅供参考,因为《移民条例》和《移民法案》中的细微差别(特别是对于TSS签证)可能会禁止某些费用,即使这些费用与签证申请有关。

  1. TSS提名和签证费用:TSS签证申请适用于已获批准的工作担保人,其中包括TSS签证申请的标准商业担保人。《移民条例》2.87条规定,获得批准的工作担保人必须支付和承担以下所有费用:

获得批准的工作担保人不得试图转移、追索或采取任何行动,导致签证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包括扣除薪水以收回费用。即使签证申请人同意支付这些费用,获得批准的工作担保人也无法满足其担保义务。

  1. 签证申请相关费用:义务并不适用于签证申请费用,而适用于担保和提名费用。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与签证申请相关的费用。
  2. 招聘过程中的费用:尽管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但在某些情况下,签证申请费用可以归入招聘费用范畴。根据移民局政策,”招聘费用”可能包括以下费用:

因此,问题是哪些签证费用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例如,如果获得批准的工作担保人同意支付签证申请费用和相关的移民代理费用,以吸引潜在的受保护人,则此类费用将被视为招聘费用。如果担保人试图追索这些费用,可能无法满足其担保义务。因此,打算向申请人收取签证申请费用的获得批准的工作担保人在招聘过程的初期阶段必须明确表明这一点。

  1. 关于SAF费:SAF费明确被排除为与提名申请相关的费用。因此,此费用必须由公司支付。
  2. 义务的适用时机:不得追索、转移或采取导致他人支付特定费用的行动的义务,始于企业获批作为工作担保人的日子,或工作协议开始的日子(以较早者为准)。这一义务终止于个人不再是工作担保人或工作协议的一方,或与担保人有关的没有受保护人的情况下(以较晚者为准)。
  3. ENS提名和签证费用:提名费用的担保义务仅适用于TSS申请。ENS签证申请费用也不直接适用于《移民法案》的担保义务。然而,ENS申请受《移民法案》第245AR条的影响。广义上讲,第245AR条指出,以“担保相关事件”为代价要求或接受好处的人可能会受到刑事起诉、民事处罚和/或各种行政处罚。

As per Li v Liu [2022] NSWCA 67 Para 84 It is not correct that an offence under s 245AR does not require proof of a person’s state of mind, that is only the case in proceedings for a civil penalty order. 所以刑事起诉需要证明被告有主观参与,民事处罚只需要证明担保人客观参与即可。

  1. 何谓“担保相关事件”:《移民法案》第245AQ条对“担保相关事件”进行了定义,广义上涵盖了“申请作为工作担保人获得批准的人”和“根据法规申请获得批准以担保持有者或申请人或担保签证的受保护人之职位的人(包括其他人)”等(among others)。也就是说,它似乎涵盖了任何雇主担保提名申请。
  2. 何谓好处:术语“好处”用于描述可能被要求、提供、接受或提供的广泛范围的付款和其他安排。它在定义上有意广泛,并可以包括各种内容,例如:

政策中提供了以下情况作为违反《移民法案》的示例:

  1. 何谓不构成好处:根据移民局政策,“好处”明确不包括政府法定费用(如担保、提名费用或签证申请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代表/移民代理费用。这意味着,与TSS提名申请不同,ENS提名申请不需要由公司支付。

政策还提供了以下情况作为不违反《移民法案》的示例:

  1. 关于SAF费:SAF费明确列为不能转嫁给员工的费用。

这些是关于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签证计划中费用支付的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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