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80填写问题导致商业移民188被拒,其律师不给力导致上诉失败

  1. 未回应请求的信息: 代表(delegate)最初拒绝授予签证,因为邵先生(Mr. Shao)没有满足《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 2 中的第 188.243 条款。该条款要求主申请人展示直接参与管理合格业务或合格投资的证据。
  2. 申请中列出的财产: 邵先生提供了六处财产的详细信息以满足第 188.243 条款,但代表发现其中一些财产不符合合格投资的标准:
    • 滑铁卢(Waterloo)的房产被认为是邵先生的住宅,因此不是合格投资。
    • 邦代(Bondi Junction)的房产被认为是被动投资,因为它没有产生收入或资本增值。
    • 埃尔斯金维尔(Erskineville)的房产也被认为是他的住宅,因此不合格。
    • 北莱德(North Ryde)的房产被认为不合格,因为邵先生将其声明为他的住所。
    • 中国的两处房产(海南和上海)被认为是被动投资,因为邵先生缺乏管理参与。
  3. 合格投资的要求: 合格投资包括对企业的所有权利益、存款、股票或债券、房地产以及金或银块,前提是它们不是用于个人使用。
  4. 签证批准的主要标准: 邵先生需要满足第 188.243 条款,该条款要求有成功的合格投资活动或合格业务活动的记录,至少三年直接参与管理这些业务或投资的经验,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高级管理技能。
  5. 未提供请求的信息: 申请人有机会提供额外的信息以解决代表拒绝的原因,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这样做。
  6. 法庭的决定: 法庭考虑了情况,并决定不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审查推迟或给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时间来提供证据。因此,他们没有资格出现在法庭前。
  7. 拒绝的确认: 基于代表的评估和申请人未提供额外信息,法庭确认了拒绝签证的决定,因为邵先生没有满足《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 2 中第 188.243 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要求。

总结而言,AAT 决定维持签证拒绝的主要原因是邵先生未能满足商业技能(临时)(EB 类)签证的资格标准,特别是关于他在申请中列出的财产的性质和管理。

http://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AATA/2023/2693.html

值得注意的是

  1. In relation to the Erskineville property, the delegate acknowledged Mr Shao had made a capital gain of approximately AUD 60,000. However, the Erskineville property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an eligible investment because Mr Shao declared in his Form 80 Personal particulars for assessment including character assessment that he resided at this apartment from July 2016 to May 2018. As a result, the property is considered to be his residential property and it does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an eligible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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