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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签证副申请人的“分裂”可能性?

一、技术层面:491签证副申请人的“分裂”可能性
491签证(偏远地区技术移民)是一种家庭为单位的签证。副申请人(配偶/伴侣)是在主申请人获邀时,被一并包括进来的家庭成员。

签证一旦下签,副申请人就拥有独立的签证身份,也就是说:

主副申请人分手/离婚后,副申请人仍然可以持有该491签证;

副申请人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合法居住和工作在澳大利亚;

但在申请191永居签证时,副申请人需独立满足条件(如收入要求和在偏远地区居住时间等);

如果副申请人另找新伴侣,新伴侣理论上能通过“491家庭成员”身份再获得签证,但是前提是移民局不采用 s116 a 条款来取消附申请人的签证。往往发生的事情是,附申请人要担保新配偶时候,被移民局在新的配偶的491下签前,先行一步用s116把这个原来的附申请的签证取消了,理由是原来签证下签的情况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道德与移民法规层面
“无限分裂”的做法,也就是:

主申+副申A → 分手;

副申A与新伴侣B结婚 → 试图让B拿到491;

分手再找新配偶C → 继续“带人”……

这在现实中也是几乎行不通的,原因如下:
491签证不允许再次带配偶入境,除非:

是签证下签前的未申报家庭成员(需解释为何未早申报,且需申请subsequent entrant);

有正当理由并符合移民法;

移民局对配偶关系的真实性有很高要求,如果有频繁更换配偶或明显“配偶签证工具化”倾向,有可能被怀疑为签证欺诈;

被发现后,可能导致:

新配偶签证被拒;

现有签证被取消(s109条款,虚假或误导信息);

禁止重新申请签证(s4020条款);

对永久居留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但是我们的确见过491的附申请人,又去带上了一个新的491副申请人,所以移民法是一个动态和移民局博弈的过程,最后的结果也未必是一定的。 移民局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你就会非常意外的拿到你不应该拿到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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