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es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26] FedCFamC2G 1028 (9 June 2026)
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2G/2026/1028.html
虽然原告在法庭上赢得了重审,但从案件事实来看,这对夫妻在申请伴侣签证时踩了无数的“坑”。在未来的实务中,你需要这样指导客户避坑:
1. 客户最容易犯的错(证据与行为断裂):
- 政府记录不一致(致命雷区): 客户结了婚,却没有向 Centrelink(澳洲福利局)申报婚姻状况。签证官最喜欢查这类交叉信息,隐瞒婚姻领单身福利,签证极大概率被拒。
- 商业/财务计划假大空: 客户声称要在澳洲一起开家庭装饰生意,但没有任何实质资产,计划“极其模糊”。避坑建议: 没有实际行动的共同计划等于零,必须提供联合账户、真实的商业企划或注资证明。
- 异地恋缺乏“生活痕迹”: 客户以为用 WhatsApp 聊天,有几张合照就够了。但本案中,客户甚至拿不出与男方孩子沟通的可靠记录,家人和朋友甚至不知道他们结婚。避坑建议: 异地恋必须保留高频的通讯记录、定期的汇款凭证(本案女方汇款被认可,是个加分项)、以及家人知晓的声明。
2. 客户/律师应该如何判断风险:
- 看时间线: 本案客户2015年网聊,只见过一次面,几个月后就闪婚,且男方此前从未讨论过要来澳洲。这种“闪婚+立刻申请移民”的模式,是移民局最高风险的预警信号。
- 看证人表现: 如果客户在听证会上的表现被认定为“不诚实(not particularly credible)”,那是非常危险的。行政法庭一旦认定你不可信,就会连带怀疑你所有没有硬证据支撑的口头说辞。
一、 核心概念:移民法中的“配偶”定义与司法审查
首先,这起案件不是在争议“这对夫妻感情好不好”,而是在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在移民法中,申请伴侣签证(Partner Visa,此类为UF类)的核心在于证明两人是《1958年移民法》第5F条定义的“配偶(Spouses)”。
为了判断是否为配偶,法律给签证官和行政上诉仲裁庭(AAT)套上了一个非常严格的“紧箍咒”——《1994年移民法实施细则》第1.15A(3)条(reg 1.15A(3))。这个条款强制要求决策者**必须考虑(must consider)**双方关系的四大核心维度,并且每个维度下都有详细的子项目(用罗马数字标出):
- 财务方面(如:共同资产、日常开销的分担等)
- 家庭性质(如:共同照顾孩子、家务分担等)
- 社交方面(如:朋友的看法、共同社交活动等)
- 对彼此的承诺性质(如:关系的时长、陪伴与情感支持的程度等)
核心判例法原则(He案原则): 原告引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 He 案。该案确立了一个铁律:仲裁庭不仅要整体思考这四个方面,还必须对每一个带有罗马数字的子项目做出明确的“事实认定(findings)”。法律相当于给仲裁庭发了一份问卷,仲裁庭必须逐一回答。哪怕证据不足,仲裁庭也必须明确写下“由于缺乏材料,无法得出结论”,而不能含糊跳过
二、 逐步深入:本案的争议焦点与逻辑漏洞
本案中,原告 Bassima Hares 担保她的黎巴嫩籍丈夫 Mohamad Bali 申请伴侣签证,但被移民局拒绝,随后AAT也维持了拒签决定。AAT认为这段婚姻动机不纯,主要是为了男方和孩子的移民结果,并且双方在听证会上的表现“不怎么可信”。
表面上看,AAT的拒签理直气壮,但原告律师非常聪明,他们没有去和AAT争辩“我们的感情是真的”,而是从法律程序上找破绽。
原告指出,AAT在写裁决书时,漏掉了对几个罗马数字子项目的认定(比如:是否有法律义务、家务如何分担、情感支持的程度等)。
法院的深度剖析: 对于大部分遗漏,法院认为AAT其实已经通过“上下文”做出了认定。比如家务分担,AAT提到了双方因为分居两国,证据很有限,这可以视为一种认定。 但是,AAT在一个致命点上翻车了——即“双方从彼此身上汲取的陪伴与情感支持程度(reg 1.15A(3)(d)(iii))”。 AAT在决定书中确实“提到”了女方说丈夫帮她走出了抑郁症的黑暗。然而,提到不等于“认定”。法院发现,AAT既没有接受这个情感支持的说法,也没有反驳或拒绝它,而是直接跳到了结论,说两人照片看起来像同伴,但不足以证明婚姻是长期的。这就导致AAT没有回答法定问卷上的这道必答题。这种“未完成法定任务”的行为,构成了管辖权错误(Jurisdictional Error)。
三、 原告的诉求与法院判决
- 原告的诉求: 要求法院对AAT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理由是AAT没有按照 reg 1.15A(3) 的要求对关键事实做出认定。
- 法院同意了吗? 同意了。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 判决结果: 法院下发了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撤销了AAT的拒签决定,并下发了履行职责令(Writ of mandamus),命令行政复议仲裁庭(ART,原AAT的继任者)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四、 诉求归纳:如何将此策略运用到未来的案件中
作为律师可以把这个案件提炼为一个非常好用的行政法打法框架——“法定清单核对法(Statutory Checklist Attack)”:
- 寻找硬性法律清单: 以后遇到任何签证拒签、执照吊销或行政处罚案件,第一步去查阅赋权的成文法(Act 或 Regulations)。寻找带有“must consider(必须考虑)”并附带一长串子项目((a), (b), (i), (ii))的法条。
- 逐字比对决定书: 拿到行政机关或仲裁庭的书面决定(Written Statement)后,不要被他们大段的论述带偏,直接拿法定清单去逐一打勾。
- 抓漏项,打管辖权错误: 只要决策者在中间某个子项目上“一带而过”、“只罗列证据但没有得出结论(哪怕是无法得出结论的结论)”,你就可以起诉他们“未能行使管辖权”或“未能完成法定职责”。这就是本案制胜的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