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能拿回她的比特币么?

[2021] VCC 798 Liu v Blockchain Global Limited

刘小姐通过Blockchain gobal limited 以下简称B公司,投资了一个币圈项目 $400,000,项目没有成功发币,但是刘小姐钱没有拿回来了。调查后发现,项目方已经退还了相当于$290,000的Bitcoin, 当时2020年6月到7月大概$10000美元一个,也即是大概29个左右的bitcoin。

Blockchain 的director Sam 指示项目方把这些退还的Bitcoin 转到他自己的钱包,然后跑路了。留下刘小姐和B公司处理一笔糊涂帐。

法庭认为,根据  Masters v Cameron (1954) 91 CLR 的解释,刘小姐和B公司的preliminary arrangement 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根据  Lloyd v Grace, Smith & Co [1912] AC 716 认为公司需要对前director 的行为负责。B公司和Sam 的关系是雇主雇员的关系。 而不是不相干的第三方只需要对知情的部分负责,比如  Heperu Pty Ltd v Bell (2009) 76 NSWLR 230,所以在这个案子中B公司需要对所有损失负责。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liu小姐要求退还bitcoin 的要求, 要B 公司按照当时Bitcoin的市价account for profit的要求,bitcoin 当时已经涨到$50000澳币了,所以如果能拿到bitcoin, liu 小姐是大大的赚了。 但是法院认为这是合同违约,合同中已经排除了和B公司的fiducairy 关系,所以Liu小姐只能拿回相当于$290,000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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