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澳洲政府出台了188c 项目,项目出台后就有了第一批吃螃蟹的申请人,也有了第一批在188c项目上淘金的弄潮儿。林女士就是这样的弄潮儿,原来是在一个悉尼律师事务所做过户师,经常接触到有钱的客户买房卖房,就萌生了自己做一个基金来让客户投资,帮客户申请188c 的念头。
林女士也是行动派,说干就干,自己也是律所的director,有律师资源。于是就成立了188的基金,并且挂了一个金融牌照的公司,取了一个响亮的名字金石基金。人家美国有黑石基金,我们澳洲有金石基金。然后这个基金就开始吸收188c的投资了。林女士自任董事长,林女士的老公任副董事长,找了一个西人来充当门面任基金公司经理,办公地址就在原来的律所同一个地方。
林女士不愧是女中强人,基金开张不久就拉来了好几188C的移民投资,也和悉尼很多中介建立的良好的关系,也有很多悉尼的中介给他推荐客户。 每年收取这些基金的管理费就算是1%,这个也是不小的一笔收入。
同时林女士也涉足地产项目,在悉尼的上北区,有一个中型的发地产开发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在这个时候出了点问题,由于管理不善,物料上涨,这个项目已经处于破产边缘。林女士在这个项目的合伙人王先生紧急联系林女士想办法,林女士看着自己投下去的几百万估计要打水漂也很着急,就动起了她管理的188C SIV投资基金的主意。
为了事情不被暴露,或者暴露后给自己留条后路,林女士找来了一个富二代吴先生做公司的董事,同时承诺那个担任基金公司经理30万澳币的好处费,让他放宽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实她大可不必下这样的血本,那个白人基金经理也投了一笔在这个悉尼北区的房产开发项目中,现在项目黄了,他也是焦头烂额。何况这笔钱还是他妈妈的棺材本。
于是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林女士让这个西人去考察自己的这个悉尼北区的房产开发项目,他装模做样去看了一下,就建议放款支持。林女士自己制作了一个漏洞百出放款合同,双方签字就真的放款了。首先这个合同没有规定抵押物。准确的说,没有合法的抵押物。这个抵押物约定的是悉尼的一块只交了定金还没有过户的土地。这种土地由于还没有交割,买方并没有这个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把这个土地抵押给第三方的。第二个抵押物给的是一个开发项目中的预售的Unit 3, 这个unit 3 已经给抵押过一次了,这个算是二押。林女士代表公司做出了放款的决定。放款后基金公司的合规经理郭女士发现了这个问题,提醒林女士和蔡先生,这个抵押物有问题啊, 林女士联系王先生又提供了lane cove的几个unit 作为抵押,但是这几个项目已经是2押3押了,林女士的基金并没有第一顺位的求偿权力。好巧不巧,这个时候这个白人基金经理和郭女士正在热恋中,白人经理要保住他的那30万澳币的佣金,也为了拿回他妈妈的棺材本投资,施展了美男计,让郭女士不再追究下去。这个800万就这样投入了这个无底洞的建设项目。
又过了一年,这个SIV基金800万也在这个项目中耗尽了,不仅本金还不出连利息也支付不出了。林女士施展金蝉脱壳,一年前就把这个基金公司转个了一个姓吴的富二代。商业移民的投资人几乎血本无归,在法院提告。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林女士这种欺诈行为相当恶劣。第一她违反了作为基金信托人的责任。没有按照基金的章程放宽,第二她没有尽到基金信托人的义务,没有在放款前做最基本的尽职调查。第三她为了自己的利益,欺诈基金放款解救自己投资的项目。所以要判她归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那个被当枪使的富二代吴先生,按道理也会被追究作为公司董事不作为的责任,可以要求他一起来赔偿,但是傻人有傻福,由于他并没有欺诈行为,只是没有尽到作为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根据澳洲公司法,这种过失的追溯期只有6年,客户提告的时候追诉期已过,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林女士和蔡先生,由于涉嫌欺诈,这样的追溯期是12年,所以仍然在法定追诉期内,必须承担自己欺诈行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