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ralia Successful Holdings Pty Limited v Shen; Shen v Australia Successful Holdings Pty Limited [2023] NSWDC 440
陈老板是在中国发迹的商人,移民澳大利亚。准备在澳大利亚开展生意。她通过朋友认识了沈小姐,聘请沈小姐做她的助手,约定$50K 一年,沈小姐作为陈先生的公司助理,不仅要打理陈先生公司的业务,包括买卖生意,做生意调研,开发房地产。还需要照顾陈先生自己家庭的事情。包括帮陈先生的儿子作为陈先生不在澳洲期间的监护人。半年下来双方加深了信任,陈先生也把公司账号的管理权限交给了沈小姐,并且沈小姐代持陈先生在澳洲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股份。
陈先生是那种胡雪岩一般有7个坛子只有3个盖子的企业家。有很多业务同时开展,而资金只能支持其中的一部分业务,为了保证业务进行,施展各种资金腾挪大法。 但是有一天在一个房产项目上突然周转不开了,就向沈小姐求助。沈小姐看着公司资资产不错,自已也有公司账号的管理权,那么能帮就帮一下吧。 一共借给公司20多万,作为公司运作经费,约定年利息13%。
陈先生在支付了沈小姐半年工资后,就各种拖欠沈小姐的工资,以及养老金,还PUA沈小姐要考虑他的难处,为公司着想,很能沈小姐资金也有些吃紧,就要拿回自己的工资和投资。陈总同意把沈小姐的投资还给她但是要求沈小姐把代持的股份还给陈总。陈总又开始PUA说先还投资本金,随后再还利息。沈小姐在转让了代持的股份之后拿到了本金。但是1个月陈总还不支付沈小姐的利息。沈小姐一气之下把公司的钱转走了,来偿还自己应得的收入,包括,投资的利息,监护费,拖欠的工资,养老金一共20万。
陈先生把沈女士告到法院,起诉她无授权调动工资资金,挪用公款。法院认为沈女士当时是有合法授权来调动资金的,所以不算无授权调动资金,就算当时没有授权, s 21 of the Civil Procedure Act 2005 (NSW) 也支持她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