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法里面有很多条款都可以用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比如公司的法人代表勾结大股东,做一些损害公司权益的自肥的举动。小股东可以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 S236,申请法院同意要求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大股东。 如果法人代表的举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根据公司法S1317H 来要求法人代表做出赔偿。法人代表的行为可能违反了S180 (duty of care and diligence), S181 (Duty to act in good faith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S182 (not to misuse his position) and S183 ( Not to misuse information),同时也可以根据S 206C 要求法院取消法人代表的资格。对于大股东,可以根据S232 来追究大股东的oppressive conduct 的责任。法院可以根据S233来要求大股东购买小股东的股份.也可以根据S461 来要求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澳大利亚公司法第95A条确立了**“现金流测试法”(Cashflow Test),而非单纯的资产负债表法。 也可以考虑 第588E(4)条的“法定破产推定”,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第286(1)条保持完整且持续的财务记录的义务,则推定公司在该期间处于资不抵债状态。Eastside formwork pty ltd
如果董事把公司搞破产了, 那么他将面临
1 s 588G(2)(防止资不抵债交易): 作为一个理性、称职的董事,在面临巨额未缴税款和毫无财务记账的情况下,显然能够预见资不抵债风险,但她未采取任何预防或清算措施.
2 s 180-182(忠实、勤勉与竞业限制): 她滥用事实董事和高管身份,指使公司向自己控制的实体转移资产。 这些“非公允交易(The Transfers)”没有任何真实的商业对价。
对于受让人也可以根据衡平法下的 Barnes v Addy 追偿责任 追财产。
第一肢:知情受让(Knowing Receipt)第二肢:知情协助(Knowing Assist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