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法里面有很多条款都可以用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比如公司的法人代表勾结大股东,做一些损害公司权益的自肥的举动。小股东可以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 S236,申请法院同意要求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大股东。 如果法人代表的举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根据公司法S1317H 来要求法人代表做出赔偿。法人代表的行为可能违反了S180 (duty of care and diligence), S181 (Duty to act in good faith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S182 (not to misuse his position) and S183 ( Not to misuse information),同时也可以根据S 206C 要求法院取消法人代表的资格。对于大股东,可以根据S232 来追究大股东的oppressive conduct 的责任。法院可以根据S233来要求大股东购买小股东的股份.也可以根据S461 来要求公司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