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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近的caldwell 案,理解trust 对于婚姻资产的保护作用

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F/2025/506.html

Caldwell & Caldwell [2025] FedCFamC1F 506 (30 July 2025)

结论

案件背景


法院的推理

  1. 救济性质

    • 问题实质不是形式上的宣告,而是第79条框架下的必要步骤:先识别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财产,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命令。

  2. 法院的权力

    • 如有需要,法院有权作出财产归属的宣告。

    • 第79条允许法院突破普通法上对“财产”的狭义理解,甚至可以揭开“公司面纱(corporate veil)”,以实现公正的结果。

  3. 信托的控制问题

    • 关键测试:

      • 一方配偶是否控制受托人(直接或间接);

      • 并且是否有能力从分配中获益

    • 若缺乏这两点,几乎不可能成功主张信托资产属于第79条意义下的“财产”。

  4. 信托的设立目的与运作

    • 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丈夫家族企业的代际管理,惠及未来的直系后代。

    • 丈夫在信托契约下的权力只能为此目的行使。

    • 其主要义务包括:诚信行事、遵循信托目的、并真实考虑所有潜在受益人的利益。

  5. 证据审查

    • 无证据表明受托人是丈夫的“傀儡”或“替身”。

    • 妻子在所有信托中均为被排除的受益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受益。

    • 丈夫和妻子从未从信托获得任何分配。


裁决结果


关键原则

在家庭法下,信托资产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财产”:

  1. 一方配偶实质控制受托人;

  2. 且该配偶有能力从信托中获益

若信托是为真正的家族代际或第三方利益设立,并未成为一方的“工具人”或“另一个口袋”,则相关资产通常不会进入婚姻财产池。

如果丈夫从信托中获益,会发生什么?

1. 更大可能被认定为 s79 意义下的“财产”

2. “傀儡受托人”或“替身理论”

3. 直接获益的证据

以上证据都可以支持妻子主张:信托资产应纳入财产池。

4. 法院可能的做法


案例原则参考

如果反过来只从中获益,但是没有实际控制,会发生什么?

丈夫能从信托中获益(实际收过分配、支付开销等),但他对信托没有实际控制权(例如,他不是受托人、没有任免权,也无法指挥受托人)。


1. 法院一般的处理方式

(A) 不算作“财产”,但算作“金融资源”

(B) 特殊情况下仍可能算“财产”


2. 典型证据


3. 案例指引


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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