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F/2025/506.html
Caldwell & Caldwell [2025] FedCFamC1F 506 (30 July 2025)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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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并不能完全隔离婚姻财产分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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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对外部债权人、商业风险可能有较强保护,但在家庭法下,法院有权“揭开信托面纱”,只要一方配偶现实地从中得益或掌控,就会被算进财产池或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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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信托可以延缓、可以制造复杂性,但不能彻底屏障婚姻法的追索。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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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家庭法诉讼中申请法院宣告,认为若干 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 或其所持资产应当被认定为《1975年联邦家庭法》第79条意义下的“婚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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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听证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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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或权力作出所请求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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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否对信托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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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该控制是否意味着信托或信托财产属于第79条意义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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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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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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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实质不是形式上的宣告,而是第79条框架下的必要步骤:先识别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财产,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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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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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法院有权作出财产归属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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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允许法院突破普通法上对“财产”的狭义理解,甚至可以揭开“公司面纱(corporate veil)”,以实现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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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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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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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配偶是否控制受托人(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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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是否有能力从分配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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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缺乏这两点,几乎不可能成功主张信托资产属于第79条意义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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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目的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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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丈夫家族企业的代际管理,惠及未来的直系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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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信托契约下的权力只能为此目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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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义务包括:诚信行事、遵循信托目的、并真实考虑所有潜在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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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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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表明受托人是丈夫的“傀儡”或“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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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所有信托中均为被排除的受益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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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妻子从未从信托获得任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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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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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这些信托及其资产 均不构成第79条意义下的财产。由于丈夫多年未获益,也没有证据显示未来会获益,所以这连金融资源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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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被纳入婚姻财产池进行分割。
关键原则
在家庭法下,信托资产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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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配偶实质控制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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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配偶有能力从信托中获益。
若信托是为真正的家族代际或第三方利益设立,并未成为一方的“工具人”或“另一个口袋”,则相关资产通常不会进入婚姻财产池。
如果丈夫从信托中获益,会发生什么?
1. 更大可能被认定为 s79 意义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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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对信托有实质控制权(例如担任受托人、任命权、罢免权),再加上他本人能够实际获益(分配到资金或资产),法院很可能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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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应纳入婚姻财产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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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丈夫已将信托当作 “自己口袋里的钱” 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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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傀儡受托人”或“替身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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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据表明受托人只是丈夫的傀儡(puppet/alter ego),法院会认为信托并非真正独立,而是丈夫控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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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信托就失去独立性,相关资产会被当作丈夫的财产。
3. 直接获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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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曾经收到分配(现金、股息、资产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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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信托资产支付家庭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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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从信托取得贷款但没有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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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随意指示受托人如何分配收益。
以上证据都可以支持妻子主张:信托资产应纳入财产池。
4. 法院可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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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信托资产为“财产”:直接纳入 s79 的财产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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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认定为“金融资源”:即使不能完全算财产,法院仍会把丈夫对信托的可支配利益视为一种经济资源,在分配时予以考虑,从而给妻子更多份额的其他财产,以实现公平。
案例原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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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on v Spry (2008) 238 CLR 366(高院判例):丈夫作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纳入自己掌控范围,法院最终认定信托资产是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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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ton & Ashton 等案例:如果一方对信托没有控制,也没有实际受益,仅作为潜在受益人,通常不会被算作财产。
如果反过来只从中获益,但是没有实际控制,会发生什么?
丈夫能从信托中获益(实际收过分配、支付开销等),但他对信托没有实际控制权(例如,他不是受托人、没有任免权,也无法指挥受托人)。
1. 法院一般的处理方式
(A) 不算作“财产”,但算作“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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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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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property)”要求丈夫有一定的控制或确定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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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只能被动接收分配(靠受托人决定),那更像是一种 期望利益(expect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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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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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把这种受益情况看作 金融资源(financial resource),在财产分割时“间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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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妻子可能会多分到其他已知资产,以补偿丈夫可能继续从信托中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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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殊情况下仍可能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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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虽然没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证据显示受托人 总是按丈夫的意愿分配,或者分配高度依赖丈夫(例如父母为形式上的受托人,但实际听命于丈夫),法院可能认定这是“事实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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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突破形式,把信托资产算入财产池。
2. 典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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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获益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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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定期收到分配(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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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支付家庭生活费、房贷、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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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托人独立运作,丈夫无任免权。
→ 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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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控制的迹象(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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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每次提要求,受托人都会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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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模式长期、稳定地向丈夫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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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丈夫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但没有独立判断。
→ 可能被视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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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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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 Kelly (No 2) [2012] FamCA 671:丈夫只是受益人,没有控制,信托资产被视为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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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on v Spry (2008) HCA:高院强调,如果一方对信托有“实际支配力”,就可能算财产。但单纯的受益资格不够。
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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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获益、无控制 → 通常是“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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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益 + 实际影响分配 → 可能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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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于:法院关注的不是名字上是不是受益人,而是 现实中的支配力和利益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