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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ser Coast v Brooks:和解契据中的“双重否定”陷阱、举证责任与禁诉禁令实务

Fraser Coast Projects Pty Ltd ATF the Fraser Coast Projects Unit Trust v Brooks and Taylor (QSC)
这个案件为你今后起草合同和给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了极好的反面教材:
1. 怎么避坑(起草合同的用词陷阱)
2. 客户最容易错在哪里?
3. 客户应该怎么判断风险?

这种涉及合同解释、举证责任和禁令申请的案件,Fraser Coast Projects Pty Ltd v Brooks and TaylorFraser Coast Projects Pty Ltd ATF the Fraser Coast Projects Unit Trust v Brooks and Taylor [2026] QSC 100 (20 May 2026) 的最高法院判决书是非常好的实务学习机会。

第一部分:核心概念解释
在深入案情之前,你需要先掌握三个在商事纠纷中非常核心的法律概念:
  1. 和解与免责契据 (Deed of Settlement and Release):当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时,通常会签署一份契据。这不仅是为了解决眼前的争议,也是为了防止未来在同一问题上再次发生纠纷。
  2. 概括性禁止与例外条款 (Blanket Prohibition & Carve-outs):在这类契据中,通常会有一条“概括性禁止”条款(比如:你永远不能再起诉我),但为了公平,往往会留有“例外条款”(Carve-outs),即在某些极其特定的情况下(比如:除非我的新行为直接损害了你),你依然有权起诉
  3. 合同的自然与普通含义 (Natural and Ordinary Meaning):在解释合同时,法院通常不会去猜测双方“心里是怎么想的”,而是严格根据条款字面的“自然和普通含义”,结合合同整体背景来进行解释(参照著名的Darlington Futures案原则)
第二部分:逐步深入案件细节
1. 案件背景(发生了什么?) 原告(FCP,开发商)在2021年申请了一个住宅开发项目,被告(Brooks & Taylor,马路对面的高尔夫练习场老板)因为担心雨水排放问题,在2023年提起了反对上诉 后来双方和解了,开发商给了被告50万澳元的和解金,被告同意撤诉,并在契据中承诺:未来不再对开发商的任何开发申请提出上诉 但是,契据里留了两个“例外”(Carve-outs):除非未来的开发申请(1)毗邻 (adjoins) 被告的土地,或者(2)对被告的土地有直接影响 (directly impact)
2. 争议爆发 2024年,开发商提出了一个新的开发申请(把一部分住宅改成双拼别墅)。被告拿了之前的50万澳元后,这次又跑去法院对这个2024年的新申请提起了上诉。开发商因此将他们告上最高法院
3. 法庭上的三大交锋
  • 交锋一: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Onus of Proof)? 被告玩了个文字游戏(双重否定),主张开发商有义务证明新项目“不毗邻”且“没有直接影响”。法官直接拒绝了这种要求开发商“自证清白”的复杂逻辑。法官认为,根据合同的自然普通含义,契据规定的是“一般性禁止”,不存在要求开发商去证明例外条款不适用的举证责任
  • 交锋二:土地到底“毗邻 (adjoins)”吗? 原被告的土地中间隔着一条公路。法官引用了以往的判例指出,“毗邻”的普通含义是“接触或相连 (contiguous or in contact with)”,仅仅是“在附近 (nearby)”或“相邻 (adjacent)”是不够的。中间隔了公路,就不叫“毗邻”,所以第一个例外不成立
  • 交锋三:有“直接影响 (directly impact)”吗? 被告的依据是女老板“主观上感觉”之前下雨时有影响。但法官不看主观感受,看的是专家证据。开发商的专家通过水文建模证明新项目不会增加练习场的洪水风险,而被告的专家拿不出确凿的反证(只是说需要更多时间建模)。法官采纳了开发商专家的意见,认定没有直接影响
第三部分:原告的诉求与法院判决
原告(开发商)的诉求是: 申请一项禁令 (Injunction),禁止被告继续推进他们在规划与环境法院的上诉程序,因为这违反了和解契据
法院同意了吗? 完全同意。 法官下达了禁令,制止了被告的上诉。法官强调了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双方既然达成了和解(被告还拿了50万澳元),就必须遵守契约。和解不仅符合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法院有责任维护和解协议的最终确定性
第四部分:诉求归纳与今后应用
在今后的执业中,你可以把这类案件归纳为:“基于和解契据/不作为承诺 (Negative Covenant) 申请禁诉禁令 (Anti-suit Injunction)”
如何运用到其他案例: 当你代表的客户已经花钱“买断”了对方起诉的权利(达成了和解),但对方拿了钱却违背承诺,以各种新借口再次挑起相同或相关诉讼时,你不需要在对方新挑起的诉讼泥潭里和他们辩论是非。你应该直接向拥有衡平法管辖权的高级法院(如本案的最高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并申请禁令的独立程序,用原先的“和解契据”作为盾牌,直接“封杀”对方的新诉讼
这份契据中的不作为承诺(Negative Covenant)起草得非常有代表性,它既是一份极好的参考模板,也是一个极佳的反面教材
作为起草参考,它的前半部分(禁止起诉的范围)写得非常严密和宽泛;但它的后半部分(例外条款/Carve-outs)却存在致命的措辞瑕疵,直接导致了这场最高法院的诉讼。
我们来看看原话是怎样措辞的,以及你今后该如何取舍和改良。
一、 原文措辞:第4(d)(iv)条款
这份契据中最核心的承诺(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样写的:
“(iv) not lodge any appeal, proceedings, Claims or complaints against a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under the Planning Act 2016 (Qld) or any other legislation or regulation whether such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is lodged by or for the benefit of,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aser Coast Projects, its Associate, nominee or any other party related to or connected with Fraser Coast Projects provided such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is not to develop land that adjoins the Appellants’ Property or such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does not directly impact on the Appellants’ Property.
二、 值得你抄进模板的优点(The Good)
这段条款的前半部分,为开发商(你的客户)建立了一道非常坚固的防火墙。你可以学习以下三个起草技巧:
  1. 穷尽所有的攻击方式:使用 “not lodge any appeal, proceedings, Claims or complaints”。同时,合同对 “Claim”(主张/诉求)的定义极广,涵盖了因开发申请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投诉、责任、诉讼或上诉,甚至把昆士兰州所有级别的法院和法庭(规划与环境法院、联邦法院、民事和行政法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等)全都点名列举了一遍
  2. 穿透公司面纱(保护关联方):不仅禁止对方起诉客户(FCP),还禁止对方起诉客户的关联方、代名人(nominee)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利益提出申请的实体。这非常关键,因为实务中开发商经常用不同的项目公司(SPV)去申请开发,本案中2024年的新申请就是由FCP的关联公司Nikenbah Developments Pty Ltd提出的。如果没有这层保护,被告就能钻空子说“我没告FCP,我告的是它的子公司”。
  3. 覆盖所有可能的法律依据:不仅仅写了当时的《2016年规划法》,还加上了 “or any other legislation or regulation”(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防止对方换一个法律名目来挑事。
三、 绝对不能照抄的教训(The Bad & 避坑指南)
这条款的后半段(加粗部分)就是我们在前两轮讨论中提到的“大坑”,起草得相当糟糕。
1. 愚蠢的“双重否定”句式 (The Double Negative)
  • 原词:”provided such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is not to develop land that adjoins… or … does not directly impact…”
  • 法庭后果:这种“只要该申请毗邻…或该申请有直接影响”的表述方式,显得非常笨拙。这直接导致被告在法庭上抓住了把柄,主张“既然合同写的是‘只要不…’,那你就得证明你‘没有…’”,从而引发了我们上一个问题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复杂争论。法官甚至吐槽这种解释需要进行“解释体操” (interpretative gymnastics)

你可以这样改:永远用肯定语气的例外结构。例如

修改方案 1:使用 “Unless” (除非)
“… The Appellants must not lodge any appeal, proceedings, Claims or complaints against any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by Fraser Coast Projects. However, this prohibition does not apply if / unless the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a) is to develop land that shares a contiguous physical boundary with the Appellants’ Property; or (b) directly causes a materially adverse hydraulic impact on the Appellants’ Property.” (中文意译:上诉人不得对开发商的任何开发申请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本禁止条款不适用 / 除非: (a) 开发的土地与上诉人土地存在物理接壤;或 (b) 对上诉人土地直接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水文影响。)
修改方案 2:使用 “Except where” (除……情况外)
“… The Appellants release and discharge Fraser Coast Projects from all future Claims, except where the Appellants can demonstrate that a future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adjoins the Appellants’ Property or create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Appellants’ Property.” (中文意译:上诉人放弃对开发商未来的所有诉求,但上诉人能够证明未来开发申请毗邻其土地或对其土地产生直接影响的情况除外。)
为什么“肯定语气的例外”更好?
  1. 举证责任极其清晰:当你使用“除非 (unless)”或“除……之外 (except where)”时,在普通法下,一般原则是谁主张例外适用,谁就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结构下,如果高尔夫球场老板以后想再次起诉,法官会立刻明白:“是你老板试图利用例外条款跳出合同的限制,所以你老板必须自费请专家来证明‘存在直接影响’”,而不是让开发商去证明“没有影响”。
  2. 符合商业直觉,避免“解释体操”:就像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这种条款在商业本质上就是一个“全面禁止 (blanket prohibition)”加上两个“例外 (exceptions or carve-outs)”。写成肯定的例外结构,完美契合了法官和商人的自然理解,不需要像解读文言文一样去绕逻辑圈子。
  3. 隔离风险:把例外情况单列为 (a) 和 (b) 的列表形式,不仅视觉上清晰,还能促使你在起草时进一步细化“毗邻”和“直接影响”的客观标准(正如我上面加粗的“物理接壤”和“不利水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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