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chant v Hedditch NSWSC 678:禁止招揽条款的违约认定与临时禁令审查的两步法

最大的坑和客户最常见的误区: 很多被竞业条款限制的当事人(就像本案的被告)会天真地认为:“只要是客户主动来找我的,我就不算‘招揽(solicit)’,我就不违约。” 作为律师,你必须打破他们的幻想!法律判例明确指出,即使客户先开口,如果你后续进行了积极的推动、游说、提供方案或优惠(比如本案中被告向竞争对手申请资源、提议给客户回扣),依然会被法庭认定为“招揽”

客户应该如何判断风险:
  1. 审查书面痕迹 (Paper Trail): 告诉客户,法官不看你们怎么口头狡辩,看法庭证据。如果在解约前后有任何跟竞争对手或客户关于“转移业务”的文字记录(比如本案中被告写的“我想把客户拿下来”、“提供转换激励”),哪怕客户确实是老朋友,法庭也会认为存在违约的严重嫌疑
  2. 评估双方的赔偿能力 (Deep Pocket Test): 在利益平衡测试中,法官会非常现实地看双方的财力。如果你的客户是刚起步的个体户或小微企业,法官通常会倾向于先颁布禁令保护大公司,因为法官怕小公司最后赔不起钱。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客户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去试探竞业协议的底线,风险极高。

Merchant Payment Solutions Pty Ltd t/as Zero Payments v David Hedditch (in his own capacity and as trustee for the Curleyhedd Trust) [2026] NSWSC 678 法院基于“招揽不以主动接触为前提”的法律原则认定本案存在严重待审问题,并考虑到原告难以通过事后金钱获得足额赔偿且具备更强的抗风险及赔付能力,最终裁定延长对前销售代理的临时商业禁令。

https://www.caselaw.nsw.gov.au/decision/19ec879b7402588cd897306c

一、 核心概念解释
在阅读这份判决书时,你需要掌握三个核心的普通法/衡平法(Equity)概念:
  1. 竞业限制/禁止招揽条款 (Restraint of Trade / Non-solicitation clause): 雇佣或代理合同中的一种保护性条款,限制离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抢走原公司的客户、商户或员工
  2. 待审理的严重问题 (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这是申请临时禁令 (Interim Injunction) 的第一道门槛。原告此时不需要证明自己在最终审判中100%能赢,只需要向法官证明:“我提出的指控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是无理取闹的,值得在未来的正式庭审中仔细审理”
  3. 利益平衡 / 便利权衡 (Balance of convenience): 申请临时禁令的第二道门槛。法官会评估:如果现在颁布禁令(限制被告)或不颁布禁令(让原告继续受损),哪一方受到的不公或损害更大?法院还要特别考虑,如果仅仅依靠事后的金钱赔偿(Damages),是否足够弥补原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失
二、 逐步深入案件细节
案件背景: 原告(Zero Payments)是一家为商户提供Tyro POS机的公司,被告(Hedditch)是原告的前销售代理。被告的合同里有一条规定: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不得“招揽、引诱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说服”原告的商户转投提供类似服务的竞争对手 2025年12月18日,原告终止了与被告的合同。结果,就在解约的前后几天,被告就开始和竞争对手(MX51)发邮件,商量怎么把诸如Gambaro Group、Venue Plus等原告的客户拉拢过去,被告甚至在邮件中提到要给客户提供回扣(rebate)来促成交易
被告的辩护逻辑: 被告不否认合同中有这个限制条款,但他狡辩说自己没有**“违约”**。被告找来了这些客户作证,说他们和被告是高中同学或者自2015年起就有业务往来的老交情,是客户主动想跟着被告走,而不是被告主动去“招揽(solicit)”了客户
三、 原告的诉求与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求: 原告发现被告试图签下原告的十几名商户后,向法院申请延长临时禁令(Interim restraint extension),要求在案件最终宣判前,彻底禁止被告接触和抢夺这些客户
法院同意了吗? 法院完全同意了原告的诉求,批准将临时禁令延长至最终的听证会(Final hearing)结束
法官的逻辑非常清晰,严格应用了我们前面提到的两步测试:
  1. 有待审理的严重问题吗? 有。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上对于“招揽(solicit)”的定义,并不要求被告一定是第一个主动去接触客户的人(法官引用了 IceTV v Ross 案例)。而且,被告发给竞争对手的邮件证据(如提议给回扣)和他在法庭上的说辞存在冲突,到底是谁先找的谁,这就构成了一个需要正式审理的严重事实和法律问题
  2. 利益平衡偏向哪边? 偏向原告。
    • 法官认为,违反此类负面契约(Negative covenant)带来的商业流失,很难证明因果关系并用具体的金钱计算,因此事后的金钱赔偿对原告来说是不够的(Damages will rarely be considered an adequate alternative remedy)
    • 既然被告说客户对他极其“忠诚”,那么如果最终庭审证明被告没违约,客户以后还是会回去找被告做生意,被告无非就是在这段禁令期间暂时没赚到钱罢了
    • 被告是一个刚起步的个体户(Sole trader),而他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年损失高达22.6万澳元。如果现在不禁止被告,被告以后大概率赔不起原告的损失;反之,如果法庭颁布禁令最后发现是个错误,原告(成熟企业)完全有财力赔偿被告在此期间的损失
四、 诉求归纳与未来应用
如果遇到**“前员工/前高管/前代理商带着核心客户跑路”**的案子,你可以直接套用这个诉求模型:
  • 核心动作: 立即向法院申请 Interim Injunction(临时禁令)。绝不能等漫长的诉讼程序走完,必须先“止血”。
  • 举证责任结构:
    1. 证明存在有效的竞业限制/禁止招揽条款。
    2. 拿出初步证据(如往来邮件、内部系统记录、客户反馈)证明对方有违约的极高嫌疑(满足 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3. 强调“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比如难以计算客户长期生命周期价值),并且主张己方公司财力雄厚,如果禁令申请错了完全能承担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满足 Balance of convenience 且利用财力优势压制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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