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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Title不同命:如何防范雇主担保薪酬差异带来的拒签风险——以 Dari’s Kitchen 案为例

Dari’s Kitchen Pty Ltd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26] FedCFamC2G 987 (2 June 2026)

当你的当事人有强有力的证据被AAT忽略时,可以直接引用本案法官的论述来论证AAT“未能履行法定任务 (Failure to undertake statutory task).

指导雇主客户在递交提名时,必须准备颗粒度极细的岗位描述(Position Description)和能体现职责差异的组织架构图

在联邦法院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时间表或法律意见书写得太烂,法院不仅会在判决书里公开批评,还会直接在判决诉讼费 (Costs) 时予以惩罚 。

避坑指南与风险判断(写给未来的执业律师)
这部分是纯粹的实务干货,不仅教你怎么教导客户,也是法官在判决书末尾给所有律师敲的警钟。
1. 律师维度的避坑(来自法官的严厉批评): 在这份判决书的最后,法官 Papadopoulos 花了很大篇幅批评了双方律师的极度不专业
2. 客户最容易错在哪里?(实务痛点):
3. 客户应该怎么判断和防范风险?

在处理任何行政法/移民法案件时,你首先要明白我们在玩什么“游戏”。这个案子的核心是雇主担保签证(Subclass 457签证)的提名审批。Dari’s Kitchen Pty Ltd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26] FedCFamC2G 987 (2 June 2026) 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2G/2026/987.html

这里有几个你必须掌握的核心法律概念:
  1. 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vs. 实质审查 (Merits Review)
    • 我们要明确,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本案法院)在这里进行的是司法审查。法院不关心“这个厨师到底该不该拿签证”(那是行政上诉法庭 AAT 的工作),法院只关心AAT 在做决定时,法律程序和逻辑有没有犯错(即是否有管辖权错误 Jurisdictional Error)
  2. “同工同酬”原则:Reg 2.72(10)(c)
    • 《1994年移民条例》第2.72(10)(c)条规定了一个硬性门槛:如果雇主想担保一个外国籍员工,那么提供给这个外国人的雇佣条款和条件(主要是薪水),绝对不能低于在同一地点执行**“同等工作 (Equivalent Work)”**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
  3. 法定任务的两个步骤 (The Statutory Task)
    • 根据法院的拆解,审查这个条款需要两步:首先,必须先进行实质性评估,判定澳洲本地员工和被提名的外国员工是否真的在做“同等工作”(不能只看职位名称,还要看职责、经验、在公司架构中的位置)。其次,如果确认是同等工作,才能去对比他们的薪水是否构成“较差的待遇 (less favourable)”
第二部分:逐步深入案情(到底发生了什么?)
背景事实: Dari’s Kitchen(原告/雇主)想担保外籍员工 Hansen 先生担任“厨师 (Cook)”,开出的薪水是每年6.2万澳元。但 AAT 在审查时发现,公司里有一位澳洲本地公民 Kunwar 先生,职位也是“厨师”,但他每年的薪水高达7.5万到8万澳元
AAT(行政复议法庭)的逻辑: AAT 认为,既然你们俩都被称为“厨师”,而且都在公司唯一的大厨 (Chef,也就是公司老板 Kaplan) 手下接受培训,那你们做的就是同等工作。既然工作同等,Hansen 拿6.2万,本地人拿8万,这明显违反了上述的 Reg 2.72(10)(c) 规定,所以拒绝了雇主的提名
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为何认为 AAT 错了): 法院指出 AAT 犯了一个非常简单粗暴(binary and unduly simplistic)的错误 事实上,雇主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这两个人做的工作根本不等同
第三部分:原告诉求与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求是什么? 原告(雇主 Dari’s Kitchen)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张 AAT 犯了管辖权错误 (Jurisdictional Error)。具体来说,原告认为 AAT 在认定“薪酬条件较差”时,完全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去正确评估什么是“同等工作”,也没有认真对待原告提交的关于两人职责差异的关键证据
法院同意了吗? 法院完全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官认为,AAT 没有对其面前清晰的证据(比如公司组织架构图、老板的口头证词)进行实质性的分析和思考。这种**“缺乏积极智力参与”导致 AAT 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任务,从而构成了管辖权错误** 最终,法院下达了:
  1. 调卷令 (Writ of Certiorari):撤销了 AAT 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拒绝决定
  2. 执行令 (Writ of Mandamus):命令行政复议法庭(现已更名)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第四部分:实务归纳(如何将此案运用到其他案件?)
作为律师,你可以从这个案子中提炼出一个**“攻击行政决定”的经典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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