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实务指南:如何精准界定“事项”(Matter) 并防范仲裁权“弃权”——以 Clough 案为例

坑1:误以为“一上法院,仲裁全废” (The “All or Nothing” Fallacy)
  • 客户常见的错误: 客户往往认为,只要我们在法院提交了诉状,我们就彻底失去了使用仲裁条款的权利。
  • 如何避坑: 告诉客户,法院看的是具体的“事项”(Matter)。起诉不可仲裁的事项(如破产重整程序的效力),不会导致你丧失对纯商业金钱纠纷的仲裁权。但一定要注意,不能针对同一个可仲裁事项既向法院起诉又想仲裁
坑2:应对诉讼时“先答辩,后提管辖权异议”
  • 客户常见的错误: 客户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着急,立刻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针对案件实体的全面答辩状(Defence on the merits)。
  • 如何避坑: 这是极其致命的错误!一旦你针对实体进行了答辩,法院就会认定你已经“有意、明确地放弃了”仲裁权(Waiver),。正确的做法是,在本案的 Elecnor 一样,在对方提出主张后,第一时间(shortly after)提起中止诉讼(Stay)的动议,
坑3:忽视“通过或名下” (Through or Under) 的第三方风险
  • 客户常见的错误: 客户认为,由于破产托管人(Trustees)没有签署原来的合资合同,所以仲裁条款管不到他们。
  • 如何避坑: 仲裁条款是可以约束“非签署方”的。只要第三方(如破产托管人)主张的权利是“衍生”自合同方的(比如本案中托管人要求分摊保函),他们就是在“通过或在…名下” (through or under) 主张权利,就必须受仲裁条款约束,,
客户应该如何判断风险? 当你拿到一个案子,你要引导客户做这三步风险测试:
  1. 拆解事项: 我们的争议有几个篮子?哪些是纯合同违约?哪些涉及法定权利或破产
  2. 测试“可仲裁性”: 这些争议事项会不会影响无关第三方(如全体债权人)?有没有公共利益牵涉其中?如果有,大概率只能在法院打,,
  3. 评估双线作战成本: 提示客户,因为《国际仲裁法》的强制性,案件极有可能被“撕裂”成法院和仲裁两个战场,。客户需要在预算和精力上做好双线作战的准备。

Clough Projects Australia Pty Ltd v Elecnor Australia Pty Ltd [2026] NSWCA 111

https://www.caselaw.nsw.gov.au/decision/19eba5177a5676f8379cbe5e

本案明确了在国际商业纠纷中,当一方陷入破产重整 (DOCA) 时,法院有权将不可仲裁的法定争议(留在法院)与纯商业的合同违约反诉(送交仲裁)进行程序割裂,且原告针对不可仲裁事项起诉,并不构成对可仲裁事项仲裁权的放弃或毁约

第一部分:核心概念解释
在阅读这类涉及仲裁与诉讼冲突的案件时,你的脑海里必须先装下这四个核心概念:
  1. 中止诉讼并提交仲裁 (Stay of Proceedings): 根据澳大利亚《1974年国际仲裁法》(IAA) 第7(2)条,如果双方签了仲裁协议,但一方却跑到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中止”(暂停)诉讼,把案件强行送回仲裁庭。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必须放手
  2. “诉讼程序” (Proceedings) 与 “事项” (Matter) 的区别: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区分点。一个“诉讼程序”(就像一个大篮子)里面可能包含多个不同的“事项”(篮子里的苹果)。法院在审查时,不需要把整个诉讼程序都打包送去仲裁,它可以把诉讼“拆碎”,把属于仲裁范畴的“事项”送去仲裁,把不属于的留在法院,
  3. 可仲裁性 (Arbitrability): 并非所有纠纷都能通过仲裁解决。纯粹的私人商业恩怨(如谁欠谁钱)是可以仲裁的。但如果纠纷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到成文法设定的结构(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牵涉到第三方债权人利益),这就属于“不可仲裁”事项,必须由法院按法律审理
  4. 弃权与毁约 (Waiver and Repudiation): 如果你有权要求仲裁,但你却主动向法院起诉,或者在被诉后直接针对案件实体进行了抗辩(而不是第一时间要求中止诉讼),你就会被视为“弃权”或“毁约”,从而彻底丧失仲裁的权利。
第二部分:原告的诉求与法院的判决(逐步深入)
背景故事: Elecnor(本案原告/被上诉人)和 Clough(本案被告/上诉人)组成了一个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接了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后来 Clough 破产了,进入了“公司安排契据”(DOCA,一种法定破产重整程序),
原告(Elecnor)的诉求: Elecnor 想行使合同里的“违约强制收购权”(Clause 21.3),用1澳元的价格把 Clough 在合资企业里50%的份额买下来,。因此,Elecnor 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 DOCA(破产重整)并未剥夺其收购权,并要求法院判令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我们称之为 “第21.3条款事项” (Clause 21.3 Matter)
被告(Clough)的反击(反诉): Clough 突然反诉说:“等等,业主之前扣划了属于我的1.1亿澳元的银行保函,按照合同,你应该承担一半(5500万澳元)!”,,。我们称之为 “保函分摊事项” (Call Contribution Matter)
原告的高明操作与法院的判决: Elecnor 见状,立刻向法院申请:把我起诉的“第21.3条款事项”留在法院审理,但把 Clough 反诉的“保函分摊事项”中止,并扔去新加坡仲裁,
法院同意了吗?同意了! 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晰:
  1. 这是两个独立的“事项”: 法院认为,1澳元强买份额的纠纷,与5500万保函分摊的纠纷,是两个可以分开解决的独立问题,
  2. 可仲裁性的区分: 原告起诉的“第21.3条款事项”牵涉到《公司法》下的 DOCA 破产程序,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公共属性,因此不可仲裁,只能留在法院,,,。而被告反诉的“保函分摊事项”只是纯粹的私人合同金钱纠纷,可以仲裁,
  3. 原告没有弃权: 被告抗辩说原告自己都来法院起诉了,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仲裁了,。但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是一个“不可仲裁”的事项,这并不代表原告放弃了对“可仲裁”事项的仲裁权,。而且原告在收到反诉后第一时间就申请了去仲裁,没有任何弃权的意思表示,
最终,上诉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 Clough 的上诉,同意将纠纷“割裂”,一部分在法院打,一部分去仲裁
第三部分:诉求归纳与今后运用 (举一反三)
作为律师可以把这种策略归纳为:“程序割裂与精准狙击策略” (Fracturing of Proceedings)
适用场景: 当你代表客户(原告)时,如果双方合同里有仲裁条款,但你想利用法院的强制力解决一些涉及破产、知识产权有效性或法定权利(不可仲裁)的紧急问题时,你可以大胆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趁机在法院对你提起普通的合同违约反诉,你可以立刻祭出《国际仲裁法》第7(2)条,要求把对方的反诉踢出法院,送去仲裁, 这种策略可以极大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要同时在法院和仲裁庭两线作战),并且让你掌握程序上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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