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你可以通过以下“五步检验法”,像剥洋葱一样精准判定任何一个诉因的属性:
第一步:历史起源检验(The Gene Test)“它最早在哪座法院起诉?”
这是最根本的划分依据。英国法律历史上曾长期存在两套平行的法院系统,虽然现代法院已经合二为一(融合),但诉因的“基因”依然取决于它的出生地:
- 普通法诉因(Common Law Causes of Action):
- 基因: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三大普通法法院(King’s Bench, Common Pleas, Exchequer)。它们依赖极其死板的令状系统(Writ System)。
- 典型成员:
- 侵权法(Torts):如本案中的虚假诽谤(Injurious Falsehood)、普通诽谤(Defamation)、过失(Negligence)、侵占(Conversion)。
- 合同法(Contract):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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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构成要件检验(The Elements Test)——“原告必须证明‘实际损害’吗?”观察这个诉因的证明要件,特别是关于**“损害(Damage)”**的要求:
- 普通法诉因:通常具有硬性、确定的客观要件。
- 许多普通法诉因(尤其是间接侵害之诉,如虚假诽谤)必须以证明“实际财务损失(Special Damage)”为成立前提。在本案中,建房商如果无法证明那 12 个流失客户的具体利润损失,虚假诽谤的诉因在法律上直接不成立。
- 衡平法诉因:其核心在于规制**“违背良知(Unconscionable)”**的行为,重点看被告是否违背了某种特定的信任关系。
- 衡平法诉因通常不以证明“实际损害”为诉因成立的前提。例如,在“违反信义义务(Breach of Fiduciary Duty)”诉讼中,只要董事存在利益冲突并赚取了秘密佣金,即便公司不仅没亏钱反而赚了钱,该诉因依然成立,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收缴其非法所得。
- 普通法诉因:通常具有硬性、确定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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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救济手段检验(The Remedy Test)——“损害赔偿是‘法定权利’还是‘法官恩赐’?”这是实务中最直观的区分方式。看原告依法能主张什么救济,以及法官如何给予:
- 普通法救济(Remedies as of Right):
- 主力是金钱损害赔偿(Damages)。
- 属性:这是一项**“当然权利”(As of right)**。只要原告在庭审中证明了被告侵权或违约,并证实了损失,法院必须判决赔偿,法官没有任何拒绝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救济(Discretionary Remedies):
- 包含禁令(Injunction)、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损益收缴(Account of Profits)。
- 属性:永远是**“自由裁量的”(Discretionary)。即使原告证明了被告违法,法官如果认为原告自身行为不端,依然可以拒绝给予救济。例如在本案中,Mr Singh 申请“执行中止(Stay)”(这是一项带有衡平裁量色彩的程序救济)时,就因为其隐瞒资产、转移财产的不诚信行为**,被法官以“缺乏坦诚(Lack of candour)”为由断然拒绝。
- 普通法救济(Remedies as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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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抗辩事由检验(The Defence Test)——“被告能否用‘道德格言’进行防御?”观察被告在抗辩时,能否适用那些传承数百年的**“衡平法格言(Equitable Maxims)”**:
- 普通法抗辩:依赖于具体的成文法条或判例法确立的硬性抗辩(例如诽谤案中的“真实话抗辩”、“绝对特权抗辩”)。
- 衡平法抗辩:可以直接诉诸道德和良知规则。最典型的两个:
- “谋求衡平法救济者须双手干净”(Clean Hands Doctrine):如果原告自己存在欺诈或不诚信(如本案 Mr Singh 一审期间无对价将房产转移给妻子),在衡平法上他就输了。
- “延迟击败衡平法”(Laches / Delay):如果原告“躺在权利上装睡”,拖延提起诉讼或申请。例如本案中,建房商知道被告财务困难却拖延数月,临开庭前才申请“诉讼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法院行使 inherent/equitable 裁量权),最终就被上诉庭以“严重延迟(Delay)”为由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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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审判程序检验(The Trial Test)——“有没有陪审团?”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大的实务区别:
- 普通法诉因:传统上可以保留陪审团(Jury)审判的权利。正如我们在 Singh 案中看到的,虚假诽谤这一普通法侵权诉因,一审就是前后打了近一个月的陪审团庭审(Jury Trial),由陪审团来裁决“是否有恶意”、“言论是否虚假”。
- 衡平法诉因:历史上和现代都绝对没有陪审团。因为“良知是否受到拷问”以及“复杂的信托关系”,只能由具备高度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独任审理和裁决。
在现代起诉书(Statement of Claim)的撰写中,优秀的诉讼律师永远会“双轨并行”: 用普通法诉因(如违约、侵权)去索要金钱赔偿,作为确定性的硬防线;同时,用衡平法诉因(如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或衡平法救济(如申请行为禁令),来作为捕捉对方不诚信行为、实施行为限制的软武器。
